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11年度,6號
CYEV,111,嘉簡聲,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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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陳水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戶政事務所,致其如附件 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1 紙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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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