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82號
CYEV,110,嘉簡,82,2022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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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燕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秋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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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