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454號
CYEV,110,嘉簡,454,20220114,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54號
原 告 趙釗英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