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999號
CYEV,110,嘉小,999,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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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9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謝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39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請魔力現 金卡,依約得持卡借貸款項,借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期滿30日前 ,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書, 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 同,借款利率以週年利率18%計算,並應於每月15日前繳足 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逾期未滿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民國96年2月9日止,尚積欠本 金99,039元未清償,嗣寶華銀行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爰依 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039元,及自96年2月10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 書、分攤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暨 債權讓與金額表、報紙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
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 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 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 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 量標準。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 利益,通常為該帳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 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本院認原告就104年8月31日之前 之本金部分已按週年利率18%收取利息,已相當接近法定最 高利率週年利率20%,而104年9月1日後按週年利率15%收取 利息,亦係為符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而收取現金卡之法定 最高利率,故原告再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違約金,顯然偏高, 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應酌減為1元 為適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99,039元,及自96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1元之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同法第436條 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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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