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0年度,308號
OLEV,110,員簡,308,202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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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倪榆婷

被 告 沈泓廷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
原居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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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