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蔡博宇
被 告 曾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589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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