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張數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樂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 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者,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 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第5款分別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 於調解聲請狀亦自陳相對人已無法聯繫,公司營業址人去樓 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並查報相對人可收受送達之住址,該通知業合法送 達,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查報,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從 而,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既有所不明,自無從進行調解程序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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