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廖芷儀
被 告 周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8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1日上午1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南投縣○○市○○○路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尾受有損害,支出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8,300元,嗣被告於110年10月8日於麥當勞南投南崗店簽立和解書予原告,同意給付原告4萬3,800元,此有估價單、和解書、車損照片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0年12月17日投投警交字第1100027198號函檢附之交通事故附卷,原告依和解書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