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5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 告 馬煒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1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為其電力用戶(電號00000000000號,用電地址為南投縣○○鎮○○巷00號)之實際用電人,因積欠民國108年6至8月電費共計新臺幣(下同)8,001元,此有欠費查詢單、電費明細表附卷,原告依供電契約請求被告清償電費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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