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港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洪雪嬌
被 告 蔡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本
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815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
事汽車),原停放在雲林縣北港鎮文化路與中正路交岔路口
,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22日13時29分許欲將肇事汽車倒車駛
離時,本應注意於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轉角倒車時,應謹
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且汽車行經行人穿
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
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
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原告牽引車牌號碼000-
000號輕型機車(下稱原告機車),徒步沿中正路由西往東
方向之斑馬線上行走,而未讓原告先行通過,致肇事汽車左
後方不慎撞及原告,原告因此受有右膝挫擦傷之傷害。因被
告有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0,395元、增加生活上所需1
0,000元(嗣經原告減縮為1,000元)、精神慰撫金360,000元、
原告機車毀損5,700元(車損部分嗣經原告捨棄),共計436
,095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36,09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車禍事故是因為原告的剎車皮壞掉,無法剎
車才會撞到我。而就本件賠償金額部分,原告僅受輕微挫擦
傷,原告所提部分醫療單據已經超過治療挫擦傷的必要範圍
,但我同意在剔除原告於內科、心血管科就診之醫療單據後
,以事故發生之日起9個月內的醫療單據金額,作為本件醫
療費用損害額,也同意給付原告增加生活上所需1,000元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肇事汽車倒車時,未注意原
告徒步沿斑馬線上牽引原告機車行走,亦未讓原告先行穿越
道路即貿然倒車,致肇事汽車左後方不慎撞及原告,原告因
此受有右膝挫擦傷之傷害等事實,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
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交附民字卷第5頁),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58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查卷宗)、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77號
過失傷害事件卷宗(下稱刑事卷宗)核實相符,並有上開卷
宗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表㈡、現場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
監鑑字第1090101418號函附之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交通部公路總局109年12月9日路覆字第1090140479號函附
之覆議字第0000000號覆議意見書在卷可佐(見偵查卷宗第8
頁至第14頁、第42頁至第43頁背面,刑事卷宗第45頁至第49
頁)。被告雖辯稱本件車禍事故是因為原告的剎車皮壞掉,
無法剎車才會碰撞,但原告係以徒步方式牽引原告機車,並
無騎乘機車之情形,與剎車皮是否毀損要無關聯,且被告亦
未就其所述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
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倒車時,駕駛人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
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
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駕駛人均應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第103條第2項
亦有明定。本件被告駕駛肇事汽車倒車時,因有未注意徒步
行走於斑馬線上之原告,且未讓原告先行穿越道路即貿然倒
車之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致原告受有前開傷害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08,815元,分述如下:
⒈增加生活上所需1,000元:
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事故,致原告額外支出至本院開庭之車
資、至醫療院所之車資、油資等費用共計100,000元。兩造
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均同意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增加
生活上所需1,000元,被告並同意給付此部分費用(見本院
港簡字卷第435頁),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⒉醫療費用27,815元:
⑴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在剔除原告於內科、心血管科
就診之醫療單據後,以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日起9個月內
的醫療單據金額,作為本件醫療費用損害額(見本院港簡
字卷第434頁)。
⑵經查,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於108年7月22日,自該日起9個月
內即至109年4月22日止之醫療費用請求,業據原告提出如
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9、13、18、26、32、38、
39、45、46、47、54、56、82、85、89、92、103之醫療
單據就診科別為內科、如附表編號98之醫療單據就診科別
為心血管外科,依兩造合意予以剔除;又附表編號59、60
、71部分,未據原告提出醫療單據,本院無從審酌其主張
是否有據,自亦應予剔除。至如附表編號3之購買醫療耗
材單據,其購物明細包含棉棒、紗布、防水薄膜、沖洗液
、藥膏、藥布等物品,本院審酌上開物品之用途,與原告
所受傷勢應有關聯,為醫療上合理必要之費用,爰納入醫
療費用金額中。從而,依兩造合意採計如附表所示之醫療
單據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醫療費用總額,即為27,8
15元,應予准許。
⒊精神慰撫金80,000元:
⑴按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
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
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
關係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51年
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原告因系爭交通事故受有前開傷害,使原告因此產生痛苦
並影響其生活,衡情堪信其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故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失,
應屬有據。爰審酌原告自述為初中畢業,目前無業,每月
領取農民保險7,500元,育有5名未同住之成年子女等語;
被告自述警察大學畢業,目前務農,收入不穩定,另每月
領取退休俸40,000餘元,育有3名未同住之成年子女等語
,並參考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及
中國醫藥大學110年6月4日院醫病字第1100002059號函、1
10年11月17日院醫病字第1100004448號函覆原告因本件車
禍所受傷勢接受傷口照顧、復健治療或中醫治療,且所需
恢復期為9個月等情節及函附病歷資料(見本院港簡字卷
第23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77頁、第413頁),斟酌兩
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所為前揭行為侵害原
告身體法益之程度,以及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60,000元
尚屬過高,應以80,000元為適當。
⒋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金額即為108,815元【計算式
:醫療費用27,815元+增加生活上所需1,000元+精神慰撫金80
,000元=108,815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
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
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109年10月20日(見本院交附民字卷第283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部分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就醫日期 就醫科別 或單據明細 醫療金額 本院港簡 字卷頁數 備註 小計 1 108年7月22日 急診外科 300 第193頁 2,685 2 108年7月22日 中醫內科 110 第193頁 剔除 3 108年7月24日 醫療耗材等 665 第191頁 4 108年7月25日 急診外科 160 第195頁 5 108年7月25日 骨科 240 第197頁 6 108年7月26日 中醫骨、傷科 290 第195頁 7 108年7月26日 一般外科 250 第199頁 8 108年7月26日 不分 50 第197頁 9 108年7月29日 中醫內科 200 第201頁 剔除 10 108年7月29日 西醫復健科 490 第199頁 11 108年7月29日 一般外科 240 第201頁 12 108年8月2日 中醫骨、傷科 280 第207頁 3,810 13 108年8月5日 中醫內科 250 第207頁 剔除 14 108年8月5日 骨科 240 第209頁 15 108年8月8日 西醫復健科 490 第209頁 16 108年8月9日 中醫部 310 第211頁 17 108年8月9日 骨科 240 第211頁 18 108年8月12日 中醫內科 340 第213頁 剔除 19 108年8月16日 中醫骨、傷科 350 第213頁 20 108年8月19日 骨科 270 第215頁 21 108年8月19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215頁 22 108年8月26日 中醫部 310 第217頁 23 108年8月29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217頁 24 108年8月30日 中醫部 320 第219頁 25 108年9月9日 骨科 260 第221頁 3,300 26 108年9月9日 中醫內科 70 第229頁 剔除 27 108年9月9日 中醫部 310 第229頁 28 108年9月19日 骨科 260 第227頁 29 108年9月20日 中醫骨、傷科 360 第225頁 30 108年9月20日 中醫骨、傷科 50 第227頁 31 108年9月23日 西醫復健科 1740 第225頁 32 108年9月23日 中醫內科 320 第223頁 剔除 33 108年9月27日 中醫部 320 第223頁 34 108年10月4日 中醫骨、傷科 320 第241頁 3,530 35 108年10月8日 骨科 588 第241頁 36 108年10月9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239頁 37 108年10月11日 中醫骨、傷科 320 第239頁 38 108年10月14日 中醫內科 320 第237頁 剔除 39 108年10月21日 中醫內科 360 第237頁 剔除 40 108年10月22日 骨科 842 第235頁 41 108年10月23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235頁 42 108年10月25日 中醫骨、傷科 250 第233頁 43 108年10月28日 中醫部 210 第233頁 44 108年11月1日 中醫骨、傷科 200 第245頁 3,080 45 108年11月4日 中醫內科 210 第245頁 剔除 46 108年11月11日 中醫內科 100 第247頁 剔除 47 108年11月11日 中醫內科 310 第247頁 剔除 48 108年11月11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249頁 49 108年11月14日 骨科 270 第249頁 50 108年11月15日 中醫骨、傷科 410 第251頁 51 108年11月21日 骨科 250 第251頁 52 108年11月25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255頁 53 108年11月25日 骨科 440 第253頁 54 108年11月25日 中醫內科 460 第253頁 剔除 55 108年11月29日 中醫骨、傷科 510 第255頁 56 108年12月2日 中醫內科 510 第257頁 剔除 1,350 57 108年12月11日 中醫科 90 第259頁 58 108年12月12日 復健科 80 第269頁 59 108年12月13日 80 未提單據 剔除 60 108年12月17日 50 未提單據 剔除 61 108年12月18日 中醫科 170 第267頁 62 108年12月20日 中醫科 320 第261頁 63 108年12月25日 中醫科 320 第265頁 64 108年12月27日 中醫科 370 第263頁 65 109年1月1日 中醫科 380 第179頁 3,190 66 109年1月3日 中醫科 320 第181頁 67 109年1月6日 復健科 50 第177頁 68 109年1月7日 復健科 50 第175頁 69 109年1月8日 中醫科 370 第187頁 70 109年1月10日 中醫科 160 第183頁 71 109年1月14日 50 未提單據 剔除 72 109年1月15日 中醫科 320 第185頁 73 109年1月17日 中醫骨、傷科 470 第189頁 74 109年1月17日 骨科 360 第171頁 75 109年1月20日 西醫復健科 400 第189頁 76 109年1月31日 中醫骨、傷科 310 第173頁 77 109年2月3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167頁 1,500 78 109年2月7日 中醫骨、傷科 40 第169頁 79 109年2月14日 中醫骨、傷科 210 第167頁 80 109年2月17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161頁 81 109年2月17日 西醫復健科 250 第161頁 82 109年3月2日 中醫內科 350 第155頁 剔除 3,790 83 109年3月4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153頁 84 109年3月6日 中醫骨、傷科 410 第153頁 85 109年3月9日 中醫內科 400 第151頁 剔除 86 109年3月10日 西醫復健科 100 第149頁 87 109年3月12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147頁 88 109年3月13日 中醫骨、傷科 300 第147頁 89 109年3月16日 中醫內科 350 第145頁 剔除 90 109年3月20日 中醫骨、傷科 310 第143頁 91 109年3月20日 中醫骨、傷科 50 第143頁 92 109年3月23日 中醫內科 400 第141頁 剔除 93 109年3月25日 西醫復健科 100 第139頁 94 109年3月26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139頁 95 109年3月27日 中醫部 610 第137頁 96 109年3月27日 中醫骨、傷科 100 第137頁 97 109年3月30日 中醫部 310 第135頁 98 109年4月9日 心血管外 250 第131頁 剔除 1,580 99 109年4月10日 中醫骨、傷科 310 第129頁 100 109年4月13日 中醫骨、傷科 310 第129頁 101 109年4月14日 西醫復健科 500 第127頁 102 109年4月17日 中醫骨、傷科 460 第125頁 103 109年4月20日 中醫內科 510 第123頁 剔除 總計(元) 27,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