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0年度,516號
PDEV,110,斗補,516,202201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516號
原 告 陳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芳榕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