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0年度,305號
PDEV,110,斗小,305,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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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簡瑞卿
被 告 賴靜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素來相處不睦。被告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凌晨0時0分至19分許, 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60號自宅前方,接續以附表 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恫嚇斯時適在緊鄰上址之162號 住處內之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請求被 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 。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述並非事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 判決,認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1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可證,自 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抗辯原告所述 並非事實等語,但未提出事證佐證之,實無法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被告於前 揭時、地以上開方式,致使原告心生畏懼,原告之精神自由 已受干預,因而侵害原告之自由權,原告遭此侵權行為致生 精神上痛苦,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實為一般人之正常感



受,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自屬有據。
㈢次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 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而所謂相當金 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經 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本件原告,高職畢業,已婚 、無業,而被告高職畢業,已婚、無業,此業據兩造自承在 卷,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依和平方式解決紛爭,而於深夜時分 大聲喧譁以言語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暨前述兩造之 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加害行為及原告痛苦 之程度等情狀,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於5萬元之範 圍內,尚屬適當,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非有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損害 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與被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第一審訴訟 費用為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兩造之勝 敗比例酌定訴訟費用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語內容 1 000106(指當日凌晨0時1分6秒許,下同) …不要緊,我已經報110了,…我已經報備過,明天開始,如果發生命案,他給我刺死…手再灑,我就剁他的2隻手,再灑鹽米…警察等下就來了… 2 000541 ....明天開始我就從你家門口倒整包鹽,....你的人就不要出來....我絕對拿…把你刺死… 3 000704 鹽米…什麼東西…我以前盆栽都弄到爛掉……我直接跟田中分局說…明天開始,只要她出來…踏出門,我馬上把她刺死…我有跟田中分局報備過…不然這樣不行…為什麼她要一直惹... 4 000759 …明天開始,看到…我就一下把她刺死…腳剁…手一下就剁掉…… 5 001125 …我跟你說,我已經生氣了,以後…明天以後我看到她,我就一刀刺死她. .... 6 001525 ....這裡以後發生命案,就是我刺死她,她要是死就是我刺死的… 7 001750 ...再跟我說一句…我就在這裡…就將你老母刺死… …明天我要是看到你老母…我絕對把她刺死...... 8 001955 ……你給我出來…我要把你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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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