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斗簡字第211號原 告 陳福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原 告 陳福來 陳文顯 前列陳福生、陳福來、陳文顯共同前列陳福生、陳福來、陳文顯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陳忠賢 陳基堯 林鳳美 詹玉華 陳忠正 陳忠信 陳吳芙蓉 陳忠科 詹斟 陳忠華 陳忠傑 陳昭陽 陳昭德 陳昭誠 陳昭良 本件因原告漏列被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先向本院聲請追加被告陳忠勳(不必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已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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