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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9年度,211號
PDEV,109,斗簡,211,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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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11號
原 告 陳福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原 告 陳福來

陳文顯
前列陳福生、陳福來、陳文顯共同


前列陳福生、陳福來、陳文顯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陳忠賢
陳基堯
鳳美
詹玉華
忠正
陳忠信

陳吳芙蓉
陳忠科
詹斟
陳忠華
陳忠傑
陳昭陽

陳昭德

陳昭誠

陳昭良
本件因原告漏列被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
定於民國111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應先向本院聲請追加
被告陳忠勳(不必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已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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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