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小字第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諺
被 告 汪健鳴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小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 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 1月2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事故為訴外人簡朝立駕駛車輛向右轉向未注意其他車輛 ,而與被告駕駛車輛發生碰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 局函文暨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佐,原告亦不爭執,是原告 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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