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10年度,637號
NHEV,110,湖簡調,637,202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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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637號
原 告 李瑋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發斌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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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