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10年度,1215號
NHEV,110,湖小調,1215,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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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1215號
原 告 名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楊豫 麗𤫟
訴訟代理人 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清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其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㈠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00號
)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回執(或退件)影本。
㈢原告成立管理組織之報備資料影本。
㈣民國109年11月29日臨時區權人會議記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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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