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0年度,1472號
NHEV,110,湖小,1472,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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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華威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6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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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