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771號
CLEV,110,壢簡,1771,202201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戴寶欽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
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處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式
俟鑑定後再變更聲明)」,核此訴之聲明部分,應以原告所受利
益或修繕漏水之預估費用核定之;惟原告並未陳報系爭房屋漏水
修復所需之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
修復被告房屋漏水所需費用之估價數額並檢附估價單等相關證明
文件,俾本院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逕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新臺幣
165 萬元為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1/1頁


參考資料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