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684號
CLEV,110,壢簡,1684,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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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84號

原 告 蕭媛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並請陳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號房屋及同號21號房
屋之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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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