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098號
CLEV,110,壢簡,1098,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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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98號
原 告 藍嘉翔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世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2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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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