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871號
CLEV,110,壢小,1871,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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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871號
原 告 李金枝
徐松
陳淑芬

盧文鶯

李成梅
呂明鳳
黃德欽
郭正勳
陳林淑華

陳葉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劉
琴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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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