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0年度,596號
CLEV,110,壢保險小,59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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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245元,及自民國110年1 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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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