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0年度,421號
CLEV,110,壢保險小,421,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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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徐鈺翔
被 告 張濬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0,253元,及自民國110 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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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