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448號
CLEV,109,壢簡,1448,202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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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48號
原 告 呂嘉惠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陳葉玉蘭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一百一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六六號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持有被告名義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後遭退票 ,故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但被告則以上開支票者係遭 訴外人陳盈璇偽造,已對陳盈璇提起刑事告訴為由抗辯,聲 請停止訴訟程序。因該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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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