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11年度,2號
SJEV,111,重簡調,2,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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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燕良



陳燕聰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403條第1項之 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 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 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 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24條 第1項、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係屬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 分割發生爭執者之事件,應經法院調解,其逕行起訴,依上 揭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管轄法院並準用同法第一編第一章 第一節管轄之規定。又本件聲請人係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所 共同繼承之遺產,其請求分割不動產之標的均係坐落在南投 縣南投市之土地,應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專屬管轄,非屬本 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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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