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7號
原 告 呂學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