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22號
SJEV,111,重簡,122,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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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吉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童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1,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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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