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89號
SJEV,111,重小,89,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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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89號
原 告 冠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宇
被 告 遠雄米蘭公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堅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 承攬報酬,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6,3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前 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月1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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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綸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