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89號
SJEV,111,重小,89,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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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89號
原 告 冠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宇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米蘭公園管理
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377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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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綸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