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10號
SJEV,111,重小,10,202201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雅妮
張涵瑜
被 告 薛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