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邱義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弗利登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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