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375號
SJEV,110,重簡,237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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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23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詩惠
被 告 俞怡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訴外人俞正雄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 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170,220元, 並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除按 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違約金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 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137,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果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 款借據、撥款申請通知書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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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