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196號
原 告 簡全聖
被 告 李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凱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