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09號
原 告 鄭冬梅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原 告 林正國
原告與被告丁國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3,47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