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3654號
SJEV,110,重小,3654,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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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6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温鳳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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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