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3558號
SJEV,110,重小,3558,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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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55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張涵瑜
被 告 謝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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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