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691號
SJEV,110,重小,2691,202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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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偲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吳偲綺間請求給
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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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