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勁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8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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