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812號
FSEV,110,鳳補,812,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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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勁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8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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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