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781號
FSEV,110,鳳補,781,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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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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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