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33號
原 告 黃靜瀅
訴訟代理人 吳財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蒲冠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5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18,343 元,
其中車輛維修費用6,400 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
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