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0年度,564號
FSEV,110,鳳簡,564,202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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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64號
原   告 南山醫院(即謝宗佑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方武忠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被   告 陳先彥(即陳忠發之繼承人)

      陳○歆(即陳忠發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品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應由陳先彥陳○歆為被告陳忠發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陳忠發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陳先彥陳○歆,惟陳先彥陳○歆已向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拋棄繼承,經少家法 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4643號事件受理,並於同年10月8 日 准予備查,且於同年11月3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一情,有本 院電話紀錄、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少家法院110 年度司 繼字第4643號事件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79 至485 頁) ,堪認陳先彥陳○歆已依法拋棄繼承。而本院110 年11月 25日所為應由陳先彥陳○歆為被告陳忠發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程序之裁定,係依110 年11月25日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 果查無陳先彥陳○歆拋棄繼承之公告,為此認定,即有未 合,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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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