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485號
原 告 李奇璋
黃慕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駿揚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黃謙福
訴訟代理人 黃登月
被 告 簡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2月23日上午9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111 年1 月2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