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10年度,69號
FSEM,110,鳳秩,69,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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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鳳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簡志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 年10月5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3569501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志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簡志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110 年8 月18 日19時38分許。㈡、地點:高雄市○○區○○街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 支。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簡志吉駕駛逾檢註銷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該車輛),該車內搭載被關係人黃獻德,遭 警方攔查時,被移送人簡志吉加速逃逸,至高雄市○○區○ ○街0 號與關係人黃獻德棄車逃逸,警方於高雄市○○區○ ○街00號攔獲關係人黃獻德,並將關係人黃獻德帶回棄車地 點,自該車輛中查獲玩具槍1 支,關係人黃獻德供稱該玩具 槍係被移送人簡志吉所有等情,有關係人黃獻德之警詢筆錄 、被傳人即被移送簡志吉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執 更字第1431號執行傳票命令1 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在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簡志吉確 有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之行為。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被移送人簡志吉雖未到 案說明,然業已經合法通知,此有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送 達證書在卷可佐,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8條規定,得逕行 裁處。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攜帶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 支 乙情,業如上述。該玩具槍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初篩後,認 為送鑑之玩具槍係液化氣體式動力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可發射彈丸,以6mm 金屬球型彈丸測



試,未能貫穿鋁板,認不具殺傷力,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可證。且被移送人所攜帶之 玩具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其真偽,有該玩具槍 之照片可證,自屬上開規定所稱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被移送人雖未到案說明,惟據警方於上開時、地搜索查獲背 包內以被移送人為被傳人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 令書,及關係人黃獻德於警詢時之筆錄在卷可稽,應認上情 屬實。又除玩具槍外,警方於上開時、地同時搜索查獲大量 一級毒品海洛因,被移送人簡志吉於上開時分駕駛該車輛而 攜帶毒品、玩具槍外出,目的應非單純,復有濫用或誤用致 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故被移送人簡志吉上開違序之事實,足 堪認定。
五、核被移送人簡志吉所為,係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 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送人簡志吉前已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刑事紀錄,竟不思戒 慎其行,無故攜帶上開扣案物品,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所為 實有不該。考量行為之動機、目的、持有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及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六、另扣案之玩具槍1 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入。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5條第3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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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