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慶臨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新港鄉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0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 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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