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67號
原 告 孫風紀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被 告 孫鳳雲
被 告 孫鳳菊
被 告 孫風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鳳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9,7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