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297號
KSEV,110,雄補,2297,20211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景耀發支付命令,惟債
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