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287號
KSEV,110,雄補,2287,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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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劉新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彫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0 年度雄救字第59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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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彫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