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營業損失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276號
KSEV,110,雄補,2276,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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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76號
原   告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竹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岳憲間請求營業損失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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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