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250號
KSEV,110,雄補,2250,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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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50號
原   告 洪進財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官伶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7,000 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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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