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50號
原 告 洪進財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官伶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7,000 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