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238號
KSEV,110,雄補,2238,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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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3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孟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7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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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